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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 时间:2014.03.31 16:33:32

 

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人发[2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转业到地方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转业干部(简称企业军转干部,下同)工作和生活遇到了暂时困难。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一次性全部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分阶段补齐。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破产政策解决;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兑现到户,落实到人。按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二、认真解决养老问题
    要确保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企业军转干部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年龄偏大且再就业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军转干部双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企业应采取措施,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药费用能够得到较好解决。部分困难企业,也可以先缴费参加社会统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企业军转干部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也要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对因企业困难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在报销后或参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救助。
    四、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
    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段,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帮助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促进他们再就业。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权利。
    对少数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使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无法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对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年龄偏大、就业有困难的,要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
    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中,个人创办经济实体的,以及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的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采取企业照顾、结对帮扶和县以上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临时社会救济等多种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党团和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协助政府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帮扶救助工作,对有困难的老党员,也可采用党费资助的办法帮助解决。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对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就诊、住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支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在2002年7月1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重点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筹措资金,安排好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的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统筹考虑,给予适度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充分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作的努力,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对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挑唆保持高度警觉,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和生活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严明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组织纪律,决不允许非法聚会和串联、策划和组织集体上访、制造和散布谣言,更不允许成立非法组织。对带头策划、串联、煽动的重点人,经教育仍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年底前,各地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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