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人社网 > 人事人才 > 军转安置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 时间:2014.03.31 17:12:27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通知

陕人发[2004]8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和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3]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和范围
    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原则适用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下同)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
    由组织安置到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破产等非个人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均纳入解困范围。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和企业军转干部,未办理复员改办转业手续以及军校毕业后直接回到地方参加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不在解困范围。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标准和时限
   (一)企业下岗、内部退养、失业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师职(含技术6、7级)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团职(含技术8、9级)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营职及营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下岗、内部退养、失业军转干部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工资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二)企业在岗军转干部的工资未达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在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师职(含技术6、7级)每月再增加150元,团职(含技术8、9级)每月增加100元,营职及营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每月增加60元。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月实际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补齐。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在补助到所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师职(含技术6、7级)每月再增加150元,团职(含技术8、9级)每月增加100元,营职及营以下(含技术10级及以下)每月增加6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收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补齐。
   (四)企业必须为军转干部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现行办法执行。参加基本养老统筹办法及缴费年限,按照陕办发[2003]3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保,所在统筹地区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计算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为其办理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缴费之日起实行现参现保。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执行。
    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根据所在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名单,由户口所在地养老或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的20%,按月划拨到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个人按当年缴费基数和当年职工缴费比例缴费,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的6%(西安市7%)划拨到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个人按当年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五)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解决企业拖欠的医疗费已关闭停产或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军转干部“三拖欠”的企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帮助解决。
    要全面解决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工资问题。企业没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中定的工资按时足额为军转干部支付的,企业要积极清欠。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拖欠的军转干部工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企业欠缴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费,按照陕发[2003]33号文件有关规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措资金补缴。企业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的,2003年9月30日以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财政解决。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解决拖欠军转干部的医疗费。在其所在统筹地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至企业参保前拖欠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所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解决其门诊费和住院医疗费。患重大疾病需要解决大病医疗救助的,按个案救助程序办理。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拖欠军转干部医疗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六)省、市要建立企业军转干部个案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军转干部患重大疾病、家庭遇到突发灾难等特大困难。自今年起,按照下达省直和各市解困资金的6.5%提取个案救助资金,由省、市财政筹措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七)企业在岗军转干部工资补助标准,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企业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省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企业所在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执行;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年缴费计算基数执行。
   (八)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按照陕办发[2003]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11月底之前,部分企业军转干部2004年各项生活困难补贴要全部兑现到人;对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全部建立社会保障。10月底之前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和拖欠医疗费要审查完毕,11月底之前全部兑付。
    三、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和解决“三拖欠”审批程序
    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参加社会保险、解决“三拖欠”等审批程序,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人事部门确认身份,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发放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一)企业下岗、内部退养的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人事部门确认身份,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核拨资金,企业负责发给个人。在再就业中心的企业下岗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按原渠道拨付发放。
    失业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证明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市人事部门确认身份,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个人。
    企业下岗、失业已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月实际收入达不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单位的凭单位工资台账、个体经营的凭完税税票办理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二)企业在岗军转干部的工资补助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补助审批发放程序,按照《陕西省军转办关于贯彻落实陕人发[2003]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军转办发[2004]0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参保企业的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所在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人事部门确认身份,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四)解决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拖欠的医疗费,由所在企业分别附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台账、参加养老统筹证明和单位医疗费报销审核手续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人事部门确认身份,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由财政部门向企业主管部门核拨资金,由企业负责发给个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五)患重大疾病、家庭遇到突发灾难等特大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个案救助,待省、市两级企业军转干部个案救助资金建立后,再确定申报、审查、发放办法。
   (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民政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千方百计确保地方筹措的配套资金到位
    中央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从2003年开始,每年下达一定数额的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要求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千方面计筹措配套资金,解困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兜底。今年全省总体配套资金大约4000万元,其中,省级配套1000万元,各市、县配套3000万元。11月中旬之前,地方财政筹措的配套资金要全部落实到位,并从今年起列入财政预算。结合我省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要争取达到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1:1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在解困配套资金上下大决心,挤出钱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各市要按照要求,专户管理解困资金。
    五、积极做好企业下岗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陕办发[2003]33号文件要求,把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军转干部的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下岗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列入当年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作为各市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二)按照1998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陕西省再就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军转干部上岗不满三年的,不得安排下岗。
   (三)对于因企业全面停产和改制等原因下岗的军转干部,要优先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优先解决再就业。
   (四)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要为企业下岗军转干部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保关系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对军转干部就业困难群体,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建立统一规范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和制度。
   (五)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突破口,尽快实现社区服务的实体化、社会化、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企业下岗军转干部的就业领域,使企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依托社区实现再就业。
    各市要边制定企业下岗军转干部再就业实施方案,边组织实施再就业。10月底之前要将就业再就业实施方案报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11月底省上进行检查。
    六、建立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工和机制和责任制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市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办字[2004]55号)精神,建立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长效工作机制和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一)明确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人事部门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的牵头、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建立全省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组织部门负责企业军转干部党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维稳部门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解困资金的筹措、预算、下拨和监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军转干部各项补助标准,发放养老金补助,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手续,组织实施再就业;国资委、国防科工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军转干部的各项资料统计与审核、申报生活困难人员情况、组织发放各项补助、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二)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工作机制。省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军转办。为了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从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委、国防科工委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承担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市结合实际,也可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中央驻陕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在陕有行政主管或代管部门的,由行政主管或代管部门负责;无行政主管或代管部门的,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负责。35073511厂等14家企业的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由西安市负责,所需资金由省上解决。各市要按照上述原则,切实做好中央驻陕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要把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列入领导分工,纳入相关处室职能范围。人事、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确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处(科)室,实行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各级人事、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高效、快捷、便利的原则,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各项解困审批发放工作。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标准,一分不漏地发到军转干部手中。对由于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解困政策兑现不到位,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扣留、平摊、套取或挪用解困资金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负责人责任。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数据库和解困工作所需经费积极给予支持,确保解困工作正常运转。
    七、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
   (一)各市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掌握领会中央和省上有关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要加强对从事解困工作的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政策、熟悉业务。
   (二)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把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7号),“发给每一名企业军转干部。按照中央的统一口径,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上要坚持按照中央要求,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做好工作。
   (三)要及时掌握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动态,了解对各项解困政策的反映。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在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过程中,企业其他困难群体的反映与动态。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政策,做好重点人的思想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各市要注意发现企业军转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创业事迹,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正确面对当前的生活困难,鼓励他们经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自觉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大局。
    本通知第二条 (一)、(二)、(三)项,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政办公室电话:0914-2385592 网站维护:0914-2312968 地址:商洛市民主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