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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时间:2014.08.03 22:01:11

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

保险的意见

(商政发〔2012〕27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 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收取,所收费用统一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0.3亩以上征地项目),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储备金(不低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10%),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对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从提取的每亩1万元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专项储备金中列支。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从以前年度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承担。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新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部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支付养老生活补贴,个人不用缴费,从本意见实施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养老生活补贴两部分组成,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0.5倍执行。养老保险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87.5元,其中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87.5元; 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97.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7.5元。基础养老金待遇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调整。养老生活补贴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低于养老生活补贴的10%,调整部分由县区承担。
  (2)对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年度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按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进城自主创业的,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年缴费总额的10%,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被征地农民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补缴保费的,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凭缴费票据核报缴费补助,缴费期最长可追止2008年元月。
  (4)对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引导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实施征地时,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七、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针对被征地农民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实际,根据市场需求开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为被征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按照省、市、县(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从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八、市、县(区)、镇(办)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其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及社会保障资金的划转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的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将被征地农民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征地审核手续时,财政部门应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帐会计凭证或证明,人社部门加注审核意见。市、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日常经办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九、本意见实施后,《商洛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商政办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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