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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 时间:2015.12.04 11:26:04


商政办发〔201550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2015718日公布,自20159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在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12

 

 

 

 

 

附件:

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按照《调解仲裁办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给合商洛实际,现就商洛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仲裁委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驻商部队师级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市属国有、国有控(参)股企业、中省驻商企业市级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

4.本市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上级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县区仲裁委管辖本辖区内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县区属及其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驻县区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2.驻商部队师级以下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本市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争议案件;

4.中省驻商及市属国有、国有控(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商州区仲裁委受理除市仲裁委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5.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注册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案件;

6.上级委托办理和指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特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

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县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管辖权不再变更。

2.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3.被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列为第一被申请人隶属范围来确定仲裁委员会管辖权。

4.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按照《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5.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

本管辖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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