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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
阅读:次 时间:2017.04.11 09:45:36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其本金、沉淀资金和利息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及其分包单位、个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工资保证金管理台帐,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新开工项目合同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计算预存;合同价款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计算预存;合同价款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1%计算预存;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按0.5%计算预存;

(二)在建项目按照未付合同价款计算预存;

(三)室内装饰工程按合同价款的3%预存;

(四)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项目,按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预存。

以上几项出现重复计算时,以计算结果数额较高的为准。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备案的工程合同,到人社部门填写《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位登记表》,领取《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可以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人社部门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适用施工企业的日常工资发放,只用于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应急支付: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非法分包给个体承包人,个体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或者个体承包人欠薪逃匿、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堵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不与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处理拖欠工资事宜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社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会同建设、工程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二)人社、建设和工程主管部门核定工资拖欠事实和数额后,由人社部门向施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人逾期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支付拖欠工资,人社部门按照确认的拖欠数额向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下发《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并在人社、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同时将工资发放表报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查;

(四)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 三)、(四)款情况时,经查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和核实数额后,可以直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人社部门出具的《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等额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农民工有权依法继续向企业追讨或由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垫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一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政府建设工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垫付。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情况,并公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建设单位持公示情况书面报告和施工企业工资发放资料向人社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三)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出具《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建设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允许其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谁承包工程,谁负责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应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所有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数额和扣除数额等事项,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实名工资表送施工企业项目部,施工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推行用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分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凭证或者免缴确认书,未能提供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投标管理单位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严禁有欠薪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擅自开工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条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5月9日废止。2015年12月3日市政府印发的《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商政发〔201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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