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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12 17:43:09

商   洛   市   财   政  局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财办社(2012)31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确保资金的安全,依据陕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 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反映。

                           

                                                                          商 洛 市 财 政 局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 〔2012〕 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抽查人社部门审核后的就业补贴材料;支付单位的各项补贴资金或委托人社部门从支出账户支出。
    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贴申请,支付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也可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对机构的各项补贴),管理、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
    第二条  补助各县区的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区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和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按照量化测算办法确定。由市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区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制定出安排使用计划。并根据就业资金管理政策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上八项称为基本就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用于支付由政策扶持对象个人领取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人社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承担基本就业补贴的受理审核责任。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次审核,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申报事项和单位资质的真实性等情况;人社部门就业工作相关业务科(股)室主要审查申报程序的规范性、适用政策的合理性和有关计划指标控制等情况,负责公示、确认审核结果。
    第六条  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基本就业补贴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完成抽查和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每年11月中旬受理的基本就业补贴,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审核和资金支付工作(需由个人领取的除外)。
    对单位的就业补贴资金,应支付至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应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次审核后应向社会公示基本就业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各项补贴应在接受或完成相应就业服务后3个月内申报相关就业补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享受服务的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各项就业补贴申请的,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和报销。

第二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服务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按实际就业的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包括:职业中介机构补贴申请报告,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劳动合同复印件,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服务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转移就业求职登记证明),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财政按差额给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短期就业培训时间为80—480课时,相应的补贴标准为每人600—1200元(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按培训效果和培训后就业情况分别确定补贴比例。
    各类人员参加短期就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定点就业培训机构开展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超过1200元且达480课时的短期就业培训,凡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减免培训费不少于720元。
     2、劳动预备制培训仅适用于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结业时,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300元;专业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称为企业岗前培训。企业岗前培训结束时,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岗前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付培训补贴。企业岗前培训不少于80课时,补贴标准每人600元,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增加培训补贴150元。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分类申请、受理、审核和支付。
    职业培训机构按不同的受理期限申请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短期就业培训的申请受理期限不超过培训后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企业岗前培训的申请受理期限不超过培训后3个月。
     1、短期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对象条件相关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下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出具)、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批准文件和培训中的随机检查记录、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批准文件和培训中的随机检查记录、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应将培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完成培训后,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企业申请岗前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岗前培训批复文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对象条件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参训个人出具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证明等凭证材料。
     4、个人缴费参加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就业单位所在地,限本市内)的县区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
    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对象条件相关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证明等凭证材料。
     定点职业培训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四类人员参加定点创业培训不得少于150课时。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分为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与跟踪服务补贴。参训人员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800元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且培训机构在培训人员开业后6个月内提供不少于3次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开业单位(企业)正常经营的,按每人1000元对培训机构给予创业与跟踪服务补贴。
    同时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当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次培训补贴,两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在创业培训结束后12个月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创业与跟踪服务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培训单位。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补贴申请报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对象条件相关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与参训人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开班批准文件和培训中的随机检查记录、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创业与跟踪服务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补贴申请报告、创业人员花名册、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跟踪服务记录等凭证材料。
创业培训的管理和创业跟踪服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

    第十八条  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可以享受培训生活费补贴。培训期为一学年约1440课时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培训期为一学期约720课时的,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800元。
    第十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人社部门一次性审核确定,财政部门按学期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按月发放给学员。
     1、职业培训机构应于开学1个月内,完成新学员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的受理、预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
     2、人社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1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财政部门应于第二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将第二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支付给职业培训机构。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应提供:申请报告,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初高中毕业证及复印件、户口本(仅限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生活费补贴发放计划表,公示情况说明(应有不少于5名学员签字证明)。
     3、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每位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的学员各办理1张银行储蓄卡,按月将补贴发放给学员,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为学员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员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员享受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中抵扣。学员中途退学、辍学的,培训机构应停止发放生活费补贴,并将剩余生活费补贴退回原拨款单位。
     4、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条  持有《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
     2、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或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3、在本省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申报和支付,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不得以户籍因素拒绝受理、报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按本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总量,不得超过全市城镇人口总数的1%。市级人社部门在全市控制总量范围内,对所属县区和市本级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指标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和市就业管理局根据辖区城镇人口总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县区公益性岗位超过市上审核下达控制指标的,超过控制指标部分所需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每人每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政府批准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等其他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用工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考勤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劳动保障协理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程序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按《商洛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办法(暂行)》(商政人社发〔2010〕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范围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类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条件是:四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所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向市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市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第三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申请报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第九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三十一条  凡商洛生源(高考录取前户籍在本市)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市人社局下达就业见习计划,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见习补贴条件的毕业生,在年度计划之内,与见习单位签订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报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进入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生见习期的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见习生基本生活补贴,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给见习单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见习计划进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请生活补贴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毕业生《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见习单位发放生活补贴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十章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第三十四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用途主要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补助市、县区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按省上规定从分配下达我市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各县区人社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向市人社局报告,经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向省人社、财政部门提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申请。在省上批准后,非财政省管县区由市上分配下拨资金,财政省管县按照市上批准的额度,在省级下拨各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县区不得另外自行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并按照规定用途做好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在批准额度外调剂就业专项资金用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

第十一章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无力筹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需由上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由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或市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向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根据全市小额贷款基金总体规模并在保证基本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对所属县区和市本级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全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补充的担保基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上级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的5%。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退出机制。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与担保基金余额的倍率低于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将多余部分退出担保基金,用于基本就业补贴支出。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登记证工本费。《登记证》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下发各县区,各县区不得向个人收取工本费。
    第四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创业所在地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第四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设立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市、县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实训设备购置和设施设备维修支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由市本级和财政省管县人社、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安排,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分配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非财政省管县不得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年底就业专项资金结余不得高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总量的规定比例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规定账户,单独建账,按具体用途进行分类核算。人社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账户应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定期统计分析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特定就业补助按财社[2011]64号和陕政发[2005]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补贴资金审核办法和拨付程序,及时受理、审核各项基本就业补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终止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办社[2006]55号)、《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政劳社发[2008]258号)、《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财办社[2009]52号)、《关于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商政人发[2009]260号)的执行。此前,其它有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商洛市就业培训(短期)补贴标准
    附件2: 《灵活就业证明》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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