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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 时间:2020.03.20 15:15:29
      

商人社发〔2020〕19号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

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4)精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企业岗位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做好发放失业补助金工作,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一)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范围和标准:20201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不得同时发放。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流程:疫情期间减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填写《商洛市(*市县区、*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减员花名册》(详见附表1),向参保缴费对应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后,失业职工本人填写《商洛市(*市县区、*企业)疫情期间减员人员申请表》(详见附表2)、持二代有效期内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一并向参保缴费对应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发放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底工作日前,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按时统计上报失业补助金发放情况。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失业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商洛市(*市县区)减员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汇总表》(详见附表3),报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一)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3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3个月参保当地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应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据实填写《商洛市(*市县区、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审批表》(详见附表4),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对应的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市级企业在市人社局网站、县区企业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程序拨付返还资金。

办理时限:企业申报、经办审核、人社公示及返还资金拨付,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49日前填写《商洛市(*市县区)小微企业稳岗返还3个月汇总表》(详见附表5),经县区人社部门审定盖章后,连同申报企业审批表,一并报市社保局备审。

2.6个月失业金标准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商人社发〔201983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截止201912月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的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参保当地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填写《商洛市(*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6个月审批表》(详见附表6)、提供向税务部门报送的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的利润表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事务所对企业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2个季度亏损情况出具的专题审计报告,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社保局提出意见,审核无异议的提交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税务等三部门联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批复市社保局按程序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3.按缴费总额50-60%比例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商人社发〔201983号)文件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截止201912月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防控期间(2020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办理程序:申报企业填写《商洛市(*市县区、企业)稳岗返还50-60%审批表》(详见附表7),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对应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疫情结束前,市级在市人社局网站、县区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金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分两次向企业拨付返还资金;疫情结束后,县区报市社保局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批复市社保局按程序拨付返还资金。即首次先按50%拨付,疫情解除的次月再行清算疫情期间60%

全年稳岗返还计算公式: 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疫情月数×2019年失业保险缴费总额/12)×10%)。

按时上报: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疫情结束的次月10个工作日内,填写《商洛市(*县区)疫情期间50-60%稳岗返还汇总表》(详见附表8),报送市社保局备审。

(二)准确界定政策、标准和裁员率。上述123项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第12项参保当地2019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市本级、商州区为1431元,其余六县为1341元。2和第3项参保企业裁员率不得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第1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年末参保人数的20%

裁员率计算:申报企业2019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末参保缴费人数加2019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的比值确定。计算时应剔除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三)申报稳岗返还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稳岗返还企业除据实填写审批表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资料,并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

1.3个月申报的企业。企业裁员人数未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年末参保人数的20%承诺书和相关资料、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

2.6个月申报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以及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5.5%承诺书、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企业与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利润表、就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2个季度亏损情况出具的专题审计报告。

3.50-60%申报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企业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用途承诺书。

(四)接受社会监督,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反馈核实,无异议的,实施稳岗返还。

此次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举措。各县区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快政策落地见效。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督促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税务部门负责配合经办机构做好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申报资料,提出补贴意见和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二)精准实施政策。各县区要重点支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享受政策。要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城乡居民生活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参保企业给予重点帮扶,优先审核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

(三)强化基金监管。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判,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运行安全。要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廉政风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收回返还资金。

(四)提高工作效率。要以“规范、快捷、安全”为原则,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全力推行“不见面”经办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足实际,充分利用电话、信函、邮件、网络等手段办理业务,尽量减少证明材料和跑腿次数,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将政策范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及工作流程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宣传的广泛性,使更多的企业和失业人员知晓政策。

(六)做好统计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落实政策工作台账,做好享受政策的企业户数、人数、返还资金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效果和存在问题,并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1231日,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附件表(表1—表8)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税务局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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