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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 时间:2020.03.20 15:33:0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19﹞55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85370

二级

75580

三级

65780

四级

51790

五级

39180

六级

33130

七级

23820

八级

15380

九级

11210

十级

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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