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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来源:省人社厅 阅读:次 时间:2020.11.09 08:40:0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8〕5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以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三秦工匠、陕西省首席技师、陕西省技术能手、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员。

  (一)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对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企业集团等用人单位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落实相关待遇。评选省级劳动模范和省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考虑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以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获得者。对“三秦工匠”称号获得者、省级一类大赛第一名、全国行业大赛前三名、全国技能大赛前八名选手授予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对纳入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分类提供项目资助、薪酬补贴、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提供健康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服务。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服务机制,优先提供医疗及健康专家咨询服务。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公寓管理机制,分级分类通过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探索突破现有人才机制,加强对急需紧缺、符合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鼓励支持行业、企事业单位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督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增加高技能人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数量。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提高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中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国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5。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中兼职或挂职,各级职工技术协会至少吸收一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兼职担任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吸纳一批优秀女性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各级妇联组织兼(挂)职副主席或妇联执委,充分发挥女性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妇女群众的积极作用。组织女性高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深入开展三八红旗手等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国资委、省人社厅)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鼓励支持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在承担项目时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研发团队,开展科技活动,按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发挥科技人才和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作用,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要素的优势潜能,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产学研协同攻关的模式。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鼓励企业在薪酬构成中充分考虑技能水平贡献因素。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津贴制度,调动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鼓励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参照陕西省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解决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尤其是要重点考虑高技能人才落户需求。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积极提供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高技能领军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可选择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学校就读,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活动。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等奖项的评选活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教材研发、实操指导、评审等工作。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陕西省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支持鼓励企业建立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参与技术革新,释放高技能领军人才创造潜能。动员和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担任企业首席工程师、农村科技特派员,激发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围绕我省能源化工、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型材料、食品医药、现代物流和服务、绿色果业等八大重点产业,选拔技术工人出国(境)培训,海外交流培训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适时召开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交流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行业发展、技术创新、“师带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加大高技能人才后备力量培养力度。围绕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技工教育改革发展步伐,调整专业设置,实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高教学质量。以高级工、预备技师班为重点,加快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国家重点技师学院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实训基地。(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支持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内部技术工人评价工作,注重职业技能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把职工技能贡献与职工晋级挂钩,采取考核、评审、考评等灵活多样的评价方式,科学评价技术工人的能力和贡献。鼓励国有企业针对关键岗位、工序和紧缺型的高技能人才工资总额单列,具体分配由各企业制定办法自行分配。(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

  (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企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受聘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分别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三)企业要制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已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落实中省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

  五、构建各种技能提升体系,凭技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进一步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购买培训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属于就业扶持对象的,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中列支。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重视对各类文化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鼓励各类文化市场主体通过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发挥文化系统人才优势,帮扶各类文化类技术工人解决工艺、理论等问题。在非遗等领域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加强技艺交流提升,通过举办非遗助力脱贫攻坚现场会等形式,激发非遗类文化领域技能人才活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二)积极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出国培训。坚持把技术工人培养作为建设装备制造业强省的主要措施,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支持高技能人才出国(境)进修深造,培养一批急需紧缺技术工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出国培训,其所在单位给予技术工人出国(境)培训专项出国经费支持。优先考虑承担科研、生产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囯家重点项目的业务骨干,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技术工人,以及在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为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的培训项目的技术工人。(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三)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培训等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将中、省企业纳入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技能提升培训等工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工作应在驻地中、省企业和市属企业中开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四)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建立技术工人需求定期发布制度,促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区域产业链有机融合。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训基地(中心),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流动岗位,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高技能人才,对具备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六、强化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完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等岗位。建立地方政府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鼓励各市、大型企业集团制定出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对优秀选手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加快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命名挂牌一批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职业资格比照职称待遇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人社厅、省国资委)

  (四)落实好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维护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省总工会、省人社厅)

  (五)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选送优秀文艺作品进厂矿、进企业,为广大技术工人送去优秀文艺大餐,邀请优秀技术工人参加各类艺术节,观摩欣赏高雅文艺作品,陶冶情操,歌颂工匠人才和技术工人新时代风采。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集中宣传工作,继续办好“技能中国行”、“中国大能手”等品牌活动和“大国工匠”、世界青年技能日、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最美青工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等系列专题宣传。每年对高技能人才典型事迹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六)探索建立技能人才监测保障。依托现有统计平台和大数据支撑,建立完善技术工人收入统计监测体系。针对技术工人总量、结构、收入、学历、技能等级等指标,多渠道、多层次分类统计技术工人相关信息,结合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统计监测和数据分析。鼓励有关行业建立技能人才信息统计监测平台,做到信息共享。(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七、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法规政策。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国资、税务、外专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全面激发技术工人活力,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八、监督检查

  各市(区)人社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要切实增强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相互协同联动,推动我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任务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分工,制定任务实施方案,落实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我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单位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情况书面报省人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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