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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诈骗
来源:陕西网警巡查执法 时间:2024.03.28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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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将在3月30日举行但大家在认真备考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陕西网警在此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诈骗方式来让各位考生避免踩坑


图片1、报名诈骗



设置山寨招考网站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事业单位报考的官方网站,设立低质量网站,发布政策,进行所谓的“预报名”、干部调配录用等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考生上当;或是打着官方网的名义,在这些山寨招考网站上打广告,推销经过简单“加工”而成的山寨版考试专业书籍,从而骗取钱财。


图片2、培训诈骗



开办考前培训班诈骗。犯罪分子伪造人事部门公章,以人才招聘管理办公室、曾参与过事业单位考试命题专家等名义,以组织开展事业单位考前培训班、面试辅导班、推销考试培训为幌子,通过收取报名费的方式诈骗钱财。


图片3、卖答案诈骗



提供答案为由诈骗。一些诈骗分子在网站上、微信、QQ上发布类似“专业提供事业单位考试答案,需要者请加微信、QQ”字样的消息,以提供答案和面试题答案为名实施诈骗。


图片4、帮考生通过面试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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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认识招录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可以走后门为诱饵,误导考生或家长,骗取所谓的“公关费用”。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有意向在考前进行考前培训的考生,一定要到正规的培训学校进行培训,以免被不法分子忽悠而上当受骗。


图片5、查分短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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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结束后,骗子会发送查分短信,引诱考生点击内置的钓鱼链接,已达到其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作弊,将被如何处理?

  对于事业单位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2017年9月人社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详细规定。

  其中,以“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的行为包括,(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等。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等。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的行为包括,(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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